您的位置:中国树脂在线法律法规化工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国化工网(2)

日期:2008-07-14|人气:1|
本文章共863字,分2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终止对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己内酰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五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 - 1 - 2
您的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最受关注

站内搜索


输入关键字:

精彩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