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树脂在线法律法规化工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国化工网

日期:2008-07-14|人气:1|
本文章共863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4号
WWW.86ReSi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发布该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9月3日发布该年度第7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己内酰胺立案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0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6月6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2 - 下一页>>
您的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最受关注

站内搜索


输入关键字:

精彩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