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之前,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已受理的产品;
2、已有登记证号,但未获取农药登记证的。
请有关省所和企业针对上述2种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符合上述情况的,请按规定及时提供新的标签样张(上述两种情况的产品,可暂不需要提交电子文档),在提供标签样张的同时也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商标的证明文件、安全间隔期的说明),务必在标签的边角标注资料编号或有登记证号的写上登记证号。经省所(站)初审合格后用特快专递及时寄给我所监督处。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